物业公司将一名业主寄存的信封弄丢,为此业主将物业公司诉至法院。日前朝阳法院判令物业公司赔偿业主1000元。
法院审理后认为,原告提供的同行人证言、事发当天的取款证明等证据相互印证,可以证实顾女士将1万元现金装入信封。但是不能证明物业公司已经知悉信封中为何物,而且顾女士在寄存信封时也未对物业人员进行告知。
法院认为,原告寄存大额现金,却不事先向物业公司声明,物业公司只须按照通常信封的价值进行赔偿。但是,鉴于被告是高档社区的物业,其应当对寄存物品的规章制度不完善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。据此,法院判决被告汇俊物业公司赔偿业主1000元。